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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表
安康市行政效能(績效)審計辦法
文件名稱 | 安康市行政效能(績效)審計辦法 | ||
索引號 | zfbmsjj/2020-0052 | 公開目錄: | 督查審計信息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日期: | 2020-10-28 16:17 |
內容概述 |
安康市行政效能(績效)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效能(績效),促進政令暢通、機關作風轉變、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實現各項工作抓落實蔚然成風的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績效)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 法對審計對象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等方面效率、效果、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作出審計評價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機關做好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審計對象應當自覺接受審計機關行政效能(績效)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
第六條 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審計與整改相結合、審計監督與制度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按照政府授權開展行政效能(績效)審計,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績效)舉報受理制度。應當對舉報事項和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實名舉報的,審計機關應當將查處情況向舉報人回復。
第九條 審計機關行政效能(績效)審計機構負責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受理舉報事項,規范行政效能(績效)審計等日常工作。同時與紀委監委、組織、人社、編制、督查、考核等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安排,確定年度行政效能(績效)審計項目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向本級政府報告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
(二)揭示處理影響行政效能(績效)的事項和行為;
(三)對審計對象行政效能(績效)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分析評價;
(四)公告行政效能(績效)審計結果;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突出重點,對審計對象的下列行為開展行政效能(績效)審計:
(一)國家重大政策貫徹落實和脫貧攻堅等目標任務執行情況 ;
(二)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年度工作任務的實施進度及完成情況;
(三)政府部門向社會公開承諾的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四)政府部門牽頭負責重大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行政效能(績效)審計的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行政效能(績效)審計中可以采取全面審計、專項審計、跟蹤審計等方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行政效能(績效)審計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行政效能(績效)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會議記錄、電子數據、會計賬簿、統計報表等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就行政效能(績效)審計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相關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行政效能(績效)相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前,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行政效能(績效)審計通知書,除特殊事項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行政效能(績效)審計通知書應當載明審計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并由本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時,應制定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實施方案,成立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的審計組開展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出具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報告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在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合理反饋意見基礎上,對涉及行政效能(績效)事項的績效性、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評價,依法出具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報告或者提出審計建議。重要的審計決定或者審計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審計機關需將行政效能(績效)審計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審計對象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或者審計建議之日起 60 日內,將執行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報告或者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決定事項不服或者對審計建議有異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同級人民政府仲裁。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問題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行政效能(績效)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審計對象違紀違法,超出審計處理權限以外的,視其問題情節移送同級紀委監委或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程序進行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
(二)對市人民政府的決定事項執行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對有關舉報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績效)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效能(績效)審計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